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纪念世界人权日:人权是最大的政治


博主:吴汝徵  发表时间:2011-12-10 21:22:24     

今天是世界人权日。63年前的今天,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又译《人权普遍宣言》)。这份迄今已被翻译成200多种语言的联合国文件宣布:“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地位”。

人权,不是一类人或少数人的人权,而是每一个人的人权,而且首先是个人人权。一国之中,只要有一个人的人权得不到尊重,那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是一个理想的国家。

人权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不是单纯的伦理道德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而且是一国之中最基本的的也是最大的政治问题。这个政治问题不好好解决,经济势必要出问题,贫富两极分化不可避免;伦理道德势必要出问题,老人跌倒、儿童被碾于途而无人敢施以援手;法律势必要出问题,公平正义成为遥不可及的神话。

某国政府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要么是滑天下之大稽,要么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人权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是什么?视人民的生命财产如草芥,动辄拘捕,强拆,这不是政治是什么?

一国政府如果不把全体国民的人权放在首位或只维护少数利益集团成员的人权,我们可以判定其为反人民的政府。

卡扎菲至死可能都没有弄明白:为什么他让人民富了,(其实他只是让他的家族和与他的政权捆绑在一起的利益集团富了),而人民却群起而攻之?他不知道,国家的主人不是掌权者而是人民,当掌权者违背公意侵害主权者的权利,主权者有权采取包括革命在内的各种方式推翻政府。

中国宪政之父张君劢曾特别强调“人权为宪政基本”。他说,所谓人权,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迁徙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思想言论自由、信仰出版自由等种种自由。“这种种自由,假定政府可以随便剥夺了去,譬如说,人民不管他犯不犯罪,可以随便拘囚,乃至于人民要讲话,要办报,政府可以随便禁止,这种种权利的剥夺,就等于‘天皇圣明,臣罪当诛’的专制政治”。

中国自先秦以来受儒家思想影响甚深,讲究爱有差等,尊卑贵贱,加之数千年专制统治,而历来缺乏平等信念,虽经百余年新文化熏陶,却至今未见有彻底改观。21世纪的中国,社会阶层固化,官本位,等级森严,潜规则盛行,正义缺位,分配不公,70%的财富掌握在04%的人口手中。肆意侵犯践踏人权之现象时有发生,许多时候,人民,尤其是草民不得不选择隐忍,被迫做沉默的羔羊。然而沉默并不都是金子。

遗憾的是,许多国民并不知道人权是何物,更不知道世界上有《人权宣言》。殊不知中国人也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此人就是著名教育家张伯苓的胞弟张彭春,南开大学创始人之一,曾经任联合国创办会议的中国代表,后被任命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的中国首席代表,兼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他直接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

以下是《世界人权宣言》部分条款,请逐条对照,你我他的人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是否受到了侵犯和践踏?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七条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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