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星期二

美国人是怎么看待爱国的


有一个美国的判例,从第一遍读到就让我感动不已。在1935年宾夕法尼亚州北部一个偏远的山区小镇,孩子们每天上课前,像我们这里一样要举行向国旗致敬的仪式。但有一天,读7年级的莉莲和读5年级的威廉,决定拒绝参加这一仪式。因为他们改信了“耶和华见证人”教派,这个教派反对一切形式的偶像崇拜。教派的活动家号召大家:“不要向希特勒致敬,也不要向任何人致敬。”

莉莲和威廉的父亲去学校,解释了他的儿女拒绝参加向国旗致敬仪式的理由。他说:“我们没有对国旗不敬,是《圣经》叫我们这么做的,我们不能违背《圣经》。”这位父亲对那些官员说:各国的国旗只是世俗政府的象征,是属于撒旦而不是属于上帝的。

两个孩子被开除了,他们的母亲在家中教他们读书。并在民权组织的帮助下开始了长达8年的诉讼。1940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国家的团结和安全”比信仰及表达自由更重要,“我们是靠象征来生活的”。法院认为,莉莲和威廉无权拒绝参加升旗仪式。这个判决让我们比较亲切,就像肯尼迪说“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要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

但三年过后,由杰克逊法官撰写的,美国最高法院对另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件作出的裁决,终于推翻了前一个判例。法院重新认为,“强迫性的舆论一统只有在墓地坟场才能取得成功”。杰克逊法官举极权主义的例子说明,言论与信仰自由,包括政府在思想上的价值中立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根基。他在裁决书的结尾部分写下:“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座中有任何不变的恒星,那就是任何人,不管他身居高位还是卑微低下,都没有资格决定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或其他观念上什么才是正统,也无权强迫公民用语言或行动来承认上述方面 的信仰。”

为了强调这一次判决的象征意义,美国最高法院特地在1943614日——美国的国旗日这一天,宣布要求学生向国旗致敬的法律因违背宪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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