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程翔:白皮书破坏香港与大陆的“社会契约”

程翔为资深传媒人
来源:信报论坛
20140717 00:00 (政治)



中共香港白皮书之所以引起港人强烈的反感,是因为它实质上推翻了回归前中共与港人达成的“社会契约”[1],单方面破坏了香港回归中国的政治基础。

为什麽说白皮书的要害是单方面破坏了香港回归中国的政治基础?香港回归中国的模式,根据历史经验,在理论上可以有三种方式:

一,以武力方式,例如中国当年收回九江。本来1949年中共解放军跨越深圳河,即可以完成任务,但当时基于对国际环境的考虑,中共没有选择这样做。

二,以城下之盟的方式,通过大军压境迫使英国及香港就范,例如当年中共与西藏签署的《和平解放西藏17条》,基本上就是这种“城下之盟”。但通过“城下之盟”来收回香港,后遗症很大,所以中共也没有选择这样做。

三,以“一国两制”的方式,通过内外谈判,实现顺利回归。对外谈判指与英国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力争英国同意中共提出的对港政策“十二条”。对内谈判指与香港人协商,就中央地方的权限界定达成共识。对外谈判形成了《中英联合声明》,对内谈判形成了《基本法》。无论是对外、对内谈判,其最终成功的共同点就是给予香港“高度自治”。中共选择这样做,是因为非这样无法和平、稳定地收回香港。所以,它承诺给香港高度自治,并非它的恩赐,而是形势使然。

既然形势决定了中共收回香港的方式只能是通过同香港人协商,别无他途,那麽双方就必须协商如何把两个不同的、甚至在意识形态上是对立的政治制度,糅合在一个国家之下。双方要在政治上对等的原则下(对等,不是指人口数量或面积大小意义上的对等,而是指双方各自属于一个不同的政治制度),清楚界定自治的程度、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等。要解决两个不同制度的政治实体的融合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制宪”过程。所以,整个《基本法》的制定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制宪过程。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制宪过程就是各有关方面订立一个“社会契约”的过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笔者採访了整个《基本法》制定过程,觉得无论从内容或形式来看,整个过程就是双方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

首先,从内容看,它是要落实中共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宣示的12项政策,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宪政性质的问题,所以有人称《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所以这是一个“制宪”过程。

其次,从过程看,这个複杂的“制宪”过程,涉及双方派出特别代表,就香港可以如何实行有别于内地制度的办法共同筹谋。

19854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到19902月完成起草任务,历时四年零八个月。在起草委员会59名委员中,香港占23名。起草委员会还委託香港委员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组成的基本法谘询委员会,收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近8万多份。整个过程严格来说就是一个“制宪”过程。这一点,白皮书的起草者之一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强世功也承认,他说:

基本法的起草过程实际上类似中央(内地人)与香港人补结社会契约的过程,只有在缔结社会契约的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基本法制定过程中的曲折故事。。。

由于香港草委不是选举产生的,缺乏相应的代议基础。为了奠定基本法这个社会契约的政治基础,中央借鉴港英政府建立谘询委员的"行政吸纳政治"模式,成立了"基本法谘询委员会",作为代表香港市民向基本法草委提供参考意见的谘询组织,从而增加香港人民参与订立基本法这个社会契约的机会。。。

正因为如此,基本法的制定过程看起来像制宪会议,更像内地草委与香港草委之间"有限度"的对等谈判,之所以说是"有限度",就是谈判的内容已经确定了,即联合声明中刊载的中央对港方针政策,而在谈判形式上,中央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因此它又体现出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特徵[2]

所以,从内容到形式看,《基本法》的性质,就是一个双方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既然《基本法》的制定,是中央与香港之间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那麽订约的双方都不应该单方面修改在当初定约时大家对已经商定的事的理解。

既然《基本法》是双方在25年前签订的“社会契约”,那麽当立约的另一方单方面地修改对“社会契约”的定义时,就自然要引起另一方的反对。事实上过去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实现双普选的时间表两度变更而没有事先徵求港人(即 “社会契约”的另一个缔约方)的意见,本身已经造成双方关系紧张。这次白皮书的宣示,则是变本加厉地、全面地修改双方在当初订立“社会契约”时的共同认知。

《基本法》作为香港和大陆之间的“社会契约”这一个本质,本来道理是很清晰的,所以白皮书执笔者之一的强世功先生,早年也认同这个观点。他在《基本法之谜》一文中,六处提到制定《基本法》是一个达成“社会契约”的过程,是为明证。可是自从2003年香港50万人示威后,内地开始出现一种否定《基本法》是“契约法”的声音,改称《基本法》是“授权法”。两者的分别是:如果承认是“契约法”的话,中央就不能随心所欲地更改它对《基本法》的“理解”,从而迫使香港(缔约的另一方)接受它单方面作出的解释。如果改称之为“授权法”,则中央愿给多少自治权香港就有多少自治权。

持“授权法”观点的,以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饶戈平教授为代表。他在2007年的文章《全面认识基本法的性质和定位》,指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他指出,第二条“明确宣示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而不是其本身固有的”。因此,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就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以基本法的方式授予的,中央与特区的这种权力关系,是“由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的性质决定”。

很明显,“授权法”会受到官方的採纳,因为它在理论上允许中央罔顾当初与香港人订立“社会契约”时香港人对“高度自治”的理解和认知,从而片面的修改这种认知并强加给香港人。所以,200767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一锥定音”地强调《基本法》是“授权法”。他说: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些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剩馀权力”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律[3]

就这样,香港就从“契约法”下对等的一方,变成“授权法”下被授权(即不对等)的一方。这就解释了白皮书公佈后不久,前港澳办副主任陈佐洱就在香港强调“一国”与“两制”不可能平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可能平等”的谬论。因为实质上白皮书是把香港从“契约”的对等缔结方贬为不对等的“被授权方”。

笔者反对白皮书,还不仅仅因为它片面的改变了当初双方对“回归和统一”的认知和条件,大大收窄了“高度自治”的空间,还因为我认为不能对中共屡屡违背承诺的恶劣往迹给予姑息。

历史上,中共破坏它同人民之间达成的“社会契约”的例子并不少见。它在1946年和1949年都制定过两套《共同纲领》,这些档都体现了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社会契约”,把它在执政前与执政初对中国人民的政治承诺以白纸黑字的“契约”书写下来。这些承诺包括宪政、民主自由、军队国家化等等。但是,一旦夺权政权后,马上违背这些承诺,在国家的宪法上写上“专政”两个字,自此造成长达30年的政治灾难。这场灾难导致超过4500万人非正常死亡、一亿多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迫害。这场灾难的原因只有一个:中共背叛了自己的承诺、撕毁了它与人民之间缔结的“社会契约”。

如今中共又故技重施,通过白皮书公然践踏30年前与香港人民达成的社会契约。我们如果还不作声,那麽等待我们的只有自治权被逐步蚕食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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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所称的“社会契约”是引用瑞士裔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原理》)(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里提出的概念。

[2] 见强世功:基本法之谜,载《不变,五十年:中英港角力基本法》,张结凤等著,香港浪潮一九九一年版)。本文6处地方提及基本法是社会契约。

[3] 见《中国评论》新闻网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07 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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